粤工商〔2014〕12号
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、住房城乡建设局(委)、房管局,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员会、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,中山市国土资源局,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、国土城建和水利局:
为切实执行好《合同法》《物权法》及相关法律,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买卖和租赁中的经纪行为,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、公正的房地产买卖和租赁经纪秩序,省工商局和省住建厅联合制定了分别适用于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的《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》(以下简称《示范文本》),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《示范文本》的重要意义,做好《示范文本》的宣传和推广工作,积极提倡和引导当事人使用《示范文本》。
二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《示范文本》推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,将推行《示范文本》工作与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,通过规范房地产买卖和租赁经纪行为,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,应及时与省工商局和省住建厅联系。
四、《示范文本》从
附件:1.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房屋买卖)(下载)
2.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房屋租赁)(下载)
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|
|
联系我们 | 版权信息 | 法律申明 | 站长统计 |